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二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優士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A九-二七三五號、一千三百CC、裕隆廠牌之默綠色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⑴按系爭車牌號碼A九-二七三五號、一千三百CC、裕隆廠牌之默綠色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原告將其停於住處「宏全世界廣場」之地下室停車場,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有一詳姓名女子以入找原告為由進入該宏全大樓,並擅自進入地下室開走系爭自小客車,旋於當日下午以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元之價格售予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並交付其中十五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