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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富泰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原   告 富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 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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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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