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原 告 富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 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