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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二號

原告
富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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