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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一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一號

原告
乙○○○○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品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三四三號使用低壓綜合用電(電號:00-00-0000-00-0),經原告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份、四月份及五月份之繳款通知書,通知被告限期繳納,惟被告迄未清償,合計共積欠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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