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一號
- 原告
- 乙○○○○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品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三四三號使用低壓綜合用電(電號:00-00-0000-00-0),經原告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份、四月份及五月份之繳款通知書,通知被告限期繳納,惟被告迄未清償,合計共積欠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