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О號 原 告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四萬四千七百九十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四百四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百零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