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三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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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禾倉
- 送達代收人
- 胡雅惠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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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正超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