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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九號

原告
昱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川元

原告與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

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及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劉 逸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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