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О一號 原 告 丙○○○○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期甲區(AB棟)自治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三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委託原告管理服務臺中市○○區○○路三 段一五三~二○三號、遼寧路一段五一巷一~四九號、店面二~四六號之「甲○ ○○○期甲區(AB棟)自治委員會」,嗣竟積欠九十一年七月份之服務費未付 ,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原告乃催告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前給付上述費用, 否即於終止上開契約,不料被告迄仍未依約給付,為此訴請被告給付該九十一年 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