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一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一五號
- 原告
- 高登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輔導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委請原告輔導「ISO 9002國際品保制度」之建立,原告如期順利輔導被告於同年六月通過「ISO 9002國際品保制度」之驗證,不料被告竟僅給付第一期之輔導服務費用,迄尚積欠第二期、第三期之輔導服務費用共十五萬一千二百元未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