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 原告
-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森德砂石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