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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原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森德砂石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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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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