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原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森德砂石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