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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二五號

原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森德砂石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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