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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二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二四號

原告
星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杉發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山企業有限公司、甲○○○○立兒幼稚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劉 逸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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