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二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允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其明
- 上訴人
- 甲○○○○立兒
-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拾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