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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原告
愛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

㈡前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⑴原告委請寶島貨運行(應係寶島托運行),運送一批貨物至中央貨櫃結關出口,寶島委由被告丙○○來載貨,不料次日貨物失竊造成無法出貨,原告次電話及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均不予理會。

⑵我打電話給寶島托運行林先生,他對外就是掛寶島托運行的招牌。我一直要求他開發票,他都不開發票。我已經讓他做了六、七年了。

⑶電話地址及申設的營業住址都是登記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我都是打這支電話聯絡,寶島通運行就是掛寶島托運行的電話來營運。由原告所提證物一、證物二可顯示不論電話住址及申設的營業住址均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而原告經常打電話00000000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被告丙○○也是以此電話和被告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聯繫的。

⑷被告丙○○有嚴重過失,其竟將貨物放在自家門口,無看守人及保全防護措施。車子遺失是被告沒有善盡保護貨物的責任。我有打電話給林先生,他也無法處理,寶島公司也都不理我。

⑸失竊後,被告不願負責,不願溝通,不接電話。被告寧花錢請律師,假造不實欺瞞庭上,由被告之答辯狀及開庭都證明被告二人互相有合作關係,由被告丙○○所提證物及說明,根本未尋回任何原告遺失之貨物及未接聘律師任何電話,卻誇張其有協調和解賠償事宜的誠意,被告丙○○所有答辯皆非事實。

⑹原告於受託物無法報關造成貨物損失,客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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