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愛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