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 @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