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四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禾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力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南投縣竹山鎮以及臺中市,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十二號,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