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九О號
- 原告
- 棋盛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傳正
- 被告
- 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