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О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О七號
- 原告
- 乙○○即士凱工程行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