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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一八號

原告
乙○○即昌鑫起重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劉鎮順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國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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