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一號
- 原告
- 甲○○○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良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