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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二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二號

原告
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向原告購買坐落台中市○區○○街二七0號十一樓之三房地,總價新台幣(下同)三百十萬元,詎被告僅於訂約時支付定金二十萬元、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支付第二期款十萬元,及貸款核准後撥付予原告之二百五十萬元(附支付第四期款外,尚支付管理基金二萬元),合計被告所支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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