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二號
- 原告
- 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 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 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向原告購買坐落台中市○區○○街二七0號十一樓之三房地,總價新台幣(下同)三百十萬元,詎被告僅於訂約時支付定金二十萬元、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支付第二期款十萬元,及貸款核准後撥付予原告之二百五十萬元(附支付第四期款外,尚支付管理基金二萬元),合計被告所支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