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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一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一五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宏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宏瑪國際有限公司、甲○○及乙○共同簽發,付款地為台中市○區○○路六六號,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八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僅獲償部分款項,尚欠一百一十三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元,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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