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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五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五七號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逸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第一項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訴訟費用負擔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一元,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票號CS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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