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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王永春

  • 當事人
    丙○即永聰企業社弘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二三號 原   告 丙○即永聰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弘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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