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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
    丁○○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返還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右第二項聲明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不動產買賣要約 (承諾)聲明 書,委託訴外人金永豐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金永豐公司)人員於新臺幣 (下同)三 百七十萬元,向被告購買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三五號十四樓之二房地,並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交付該公司職員丙○○作為要約金,惟事後覺得立約過程 過於倉促乃向金永豐公司職員丙○○表示取銷要約,詎徐女表示已將支票交付被 告,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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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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