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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六二號

原告
峻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

元郵票十張,及提出被告逸蒙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

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

,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周瑞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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