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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七一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亞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票據號碼JE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發票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付款銀行為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之支票一紙,不料屆期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不獲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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