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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О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О七號

原告
南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八分之五,餘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參仟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至十二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菇草(稻草),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被告尚有貨款新台幣(下同)一十萬三千五百一十二元未給付,被告雖曾開立票面金額三萬四千四百六十六元之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貨款,惟竟遭退票。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又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向原告購買菇草(稻草),原告業已依約交付,總計貨款金額為六萬八千五百九十元,被告尚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則對於向原告購買前開金額之菇草(稻草),原告業已交付,其等尚未給付價金等情並不爭執。惟以,原告明知其等向原告購買菇草,係作為洋菇栽培堆肥材料之用,惟原告所交付之菇草內含有硫化物,使菌落群減少,導致堆肥在正常的發酵時間內轉化不完全,不適合甚至抑制洋菇菌絲生長,是被告所給付之菇草有瑕疵,爰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被告自庸給付價金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至十二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菇草(稻草),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被告尚有貨款一十萬三千五百一十二元未給付;又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一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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