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甲○○○○即吳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被 告 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立發票日均為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付款人為玉山 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票據號碼分別為AE0000000、AE0 000000、AE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十二萬零七百八十元、十三萬四千二百元、八千八百四十五元之 支票三紙。惟該三紙支票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