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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
和德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 律師
被告
乙○○即大同資訊圖書出版社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即大同資訊圖書出版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就前項金額,在新臺幣捌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利息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乙○○即大同資訊圖書出版社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乙○○即大同資訊圖書出版社所簽立,如附表所載以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十五張,面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九百十七萬六千五百零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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