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被告之公司章程同來,被告並應偕同證人丙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