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王永春

  • 當事人
    甲○○○○發有限公司乙○○○○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甲○○○○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瑞美 被   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經本院命於七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