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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
詮冠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華得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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