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О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О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廣協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廣協興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七十五元,如附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