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一三號
- 原告
- 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