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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告
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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