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三二號 原 告 環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村 一、右原告因給付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六萬二千零六十五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六百二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五百七十八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