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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香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洋酒等貨物,總價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元,被告僅給付部分貨款柒萬貳仟貳佰元,尚欠貨款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還,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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