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四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香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洋酒等貨物,總價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元,被告僅給付部分貨款柒萬貳仟貳佰元,尚欠貨款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還,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