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八五號
- 原告
- 龍邦聯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偉龍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因給付管理費而簽發,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民權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票號P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九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雖辯稱:系爭支票之事,伊不清楚,伊亦不知乃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云云。惟查被告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