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О號

原告
乙○○即大昌機械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鄭聰敏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光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共計六十萬元,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