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О號
- 原告
- 乙○○即大昌機械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鄭聰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其村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光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共計六十萬元,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