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八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 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 臺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 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 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