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二四號
- 原告
- 詮冠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正
- 被告
- 華得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良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華 民國九十一 年四月九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