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七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鎮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緣被告承攬業主台灣銀行「台灣銀行梧棲分行行社裝修工程」,原告次承攬其中木作矮牆、窗廉盒、鋁板包樑、美曲板包柱等部份工程,次承攬工程含稅5%,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惟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迄今仍有工程款二十七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未為給付,屢經催索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五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