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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鎮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緣被告承攬業主台灣銀行「台灣銀行梧棲分行行社裝修工程」,原告次承攬其中木作矮牆、窗廉盒、鋁板包樑、美曲板包柱等部份工程,次承攬工程含稅5%,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惟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迄今仍有工程款二十七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未為給付,屢經催索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五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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