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 聲請人
- 建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鍠
- 相對人
- 尹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柒元。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二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220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185元 │已退郵239元 │├───────┼───────┼──────┤│本件程序費用 │102元 │││(送達郵費) │││├───────┼───────┴──────┤│合 計│壹萬肆仟伍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