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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
建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尹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理人廖瑞鍠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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