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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一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相對人
果之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鶯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果之香企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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