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二一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二一О號
- 聲請人
- 乙○○○即永全工程行
- 相對人
- 陽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2802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209元│已發還165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 102元│ │ │(送達郵費) │ │ │ ├────────┼───────────┼──────────────────┤ │合 計 │ 31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