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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對人
合廣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0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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