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九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九О號
- 聲請人
- 台灣省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古源俊
- 相對人
- 展昇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輝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五百五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三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二千三百五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