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吳 相 對 人 中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五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溢列 之第一審送達郵費新臺幣一百十三元,業已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 聲請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千六百四十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百七十七元 │(290-113=2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