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訴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訴字第六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 八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