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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勞小字第九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勞小字第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聖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貳佰伍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於被告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換算日薪為每日六百六十七元。茲因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原因,將原告解僱。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給付原告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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